湘一师党字〔2018〕68号
教职工重大生活困难帮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增强学校的凝聚力,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以及全国教育工会印发的《关于建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为因突发急难而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教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特设立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重大生活困难帮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二条 主要途径:
1.学校拨款。学校每年拨给基金10万元以上,直至基金总额达到200万元时,学校停止拨款。如果基金总额低于200万元需要学校再拨款,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2.社会和个人捐款。
第三条 对捐款金额在1仟元(含)以上的单位、团体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置: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校工会、财务处、人事处、监察处、审计处、离退休工作处、后勤处(医务室)、职工代表组成,具体人选由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基金收支的监管、审查,确保基金公正、公平、合理使用;
2.负责拟订基金筹措方案、资助标准和资助数额等;
3.负责受理资助申请,提出资助意见。
第六条 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由校工会设立专门账户,承担收支记账业务,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校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和教代会专题报告具体收支及资助情况,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四章 帮扶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本校教职工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基金资助:
1.因癌症、瘫痪、器官移植或其他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过高而使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因火灾、水灾、雷击等灾害造成财产严重损失而使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因不可预测的因素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学校研究决定需特殊资助的对象。
第五章 基金资助程序
第八条 基金资助程序如下:
1.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分工会(离退休职工由离退休工作处)初审后送交学校工会,由校工会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2.基金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拟定资助方案。基金管理委员会拟定资助方案时,须有2/3(含)以上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九条 资助方案报党委会审定。
第十条 资助原则
1.教职工本人遭遇重大疾病或生活困难,根据困难程度进行资助;
2.同一人员申请资助,原则上每5年内只能申请1次,资助金额不能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 资助方案批准后,资助金额一次性发放到位(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重大生活困难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5日颁布的《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重大生活困难帮扶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7月11日